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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变轻罪成功将抢劫变抢夺

犯罪嫌疑人张某与两名同伴合谋,骑电瓶车驶近被害人身旁后,乘其不备,夺取被害人背在左肩的皮包,并致使被害人跌倒在地。


起诉意见书中认定张某涉嫌抢劫罪,但是律师经过阅卷、会见,结合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认为张某的行为更符合抢夺罪的犯罪特征。张某在被动投案后,带民警去指认作案现场,后又带民警到同案犯高某的住处,当场将高某抓获,并且指认高某,但是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未认定张某的立功情节。


律师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应当定为抢夺罪,并且请求检察院核实张某是否存在立功行为。后来,检察院以张某涉嫌抢夺罪起诉,并认定张某有立功情节,法院也最终以抢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律师成功将较重的抢劫罪变更为较轻的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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