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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重伤)判缓

  某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某会所门前等候女友时,看到女友从会所出来,并与被害人携手交谈。李某随即上前殴打被害人,并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划伤被害人的左眼部,并于被害人报警后,与女友趁机逃逸。当日下午,李某在其姐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经过司法鉴定及补充鉴定,被害人左眼眶顶壁、额骨左侧骨折;面部软组织创伤,面部明显瘢痕并眼睑闭合不全,导致容貌毁损并眼睑功能障碍,上述损伤已构成重伤。


  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此外,辩护人协助李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鉴于上述情节,法院采纳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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