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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手机二审成功改判七个月

  犯罪嫌疑人冯某在某网吧内,趁被害人睡觉之机,将其放置桌上的价值4495元的手机窃走,在准备逃离时被他人发现。


  一审法院认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辩护人认为,案发时被害人处于熟睡状态,手机置于桌上,与被害人身体处于分离状态,不属于被害人随着携带的财物,因此冯某秘密窃取他人手机的行为属于普通盗窃行为,原审判决定性有误,对冯某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改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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