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contents 劳动纠纷丨遭遇职场霸凌被辞退,仲裁败诉,如何反败为胜?-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

劳动纠纷丨遭遇职场霸凌被辞退,仲裁败诉,如何反败为胜?

2024年初,祁某在单位工作十几年,因和公司存在矛盾,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连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也拒绝发放。祁某认为公司安排工作任务不合理,希望通过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劳动仲裁败诉。后通过火律师劳动法直播,找到了润申律所专业处理劳动纠纷案件的火律师,在火律师帮助下赢得了胜诉。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最终,二审仍维持原判。现就本案的基本案情、争议焦点以及辩护思路进行剖析和总结,分享大家仅供类案参考。

 

基本案情

祁某于2014年6月入职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任办公室助理。2023年11月,公司以“多次上班睡觉、玩手机、拒绝复印公司的资料等,作为文员不听从公司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拒付最后一个月工资。

仲裁申请方诉请

 

【仲裁请求】

申请人祁某向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1、确认2014年6月16日至2023年11月23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支付赔偿金 151,862.25 元;

3、支付2014年6月16日至2023年11月23日期间75天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69086.76元;

4、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23日期间工资差额763.77元。

 

【一审诉请】

原告祁某向一审普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 2014 年 6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3 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 151,862.25 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2014 年 6 月 16 日至 2023年11月23日期间75天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69086.76元;

     4、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23日期间工资差额763.77元。

 

【二审被告上诉】被告上海某公司向二审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四项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祁某承担。

 

本案争议焦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当劳动者面对单位安排并非是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原告平时工作兢兢业业、身兼多职,并不存在被告所说的上班时间多次睡觉、玩手机等行为。同时,原告在完成所有庞杂的工作内容之外,陆续接手了原本属于其他离职人员的工作,承担着原本公司应当由二至三个人才能完成的工作,本身已不堪重负,被告继续给原告安排更多的工作内容,远远超出原告能承担的范围,其工作安排不具有合理性,不能视为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

 

被告在未进行书面警告、督促改正、调岗降薪等其他处罚措施时就对原告采取了辞退措施,明显违反了审慎义务,辞退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应当支付赔偿金。 

 

被告认为:原告在职期间担任办公室助理,应当接受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复印资料等任务并未超出其工作能力范围。被告认为原告不存在身兼多职,但原告接到工作指令后无故拒绝,在办公期间玩手机、睡觉,原告的上述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符合公司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解雇条件,公司有权随时解雇,无需支付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观点与裁决

关于赔偿金:仲裁委认定工作内容随着企业情况变化作出适时调整并无不当,申请人应予以配合。本案中也没有证据反映出被申请人安排的复印资料、整理和归档资料超出其能力范围以及申请人拒绝该项工作的合理解释。公司依据《管理制度》第九章“蓄意不服从合理指挥”解除合同合法,申请人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本会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公司未举证2022-2023年安排年假,裁决支付12天折算工资8,742元;对于2022年以前的年休假工资问题,由于超过2年工资支付凭证、考勤的保存期限,也没有证据显示出申请人询问过年休假事宜,因此本会难以判断申请人的休假情况,故对于申请人要求支付2014年至2021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依据不足,本会不予支持。

 

经本会主持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5日至2023年11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23日期间12天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人民币8742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23日期间工资差额763.77元;

四、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观点及判决

【法院认为】

关于赔偿金,被告主张原告上班玩手机,但对此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被告上述主张不予采信。被告称原告存在上班时间睡觉的事实,并为此提供照片予以证明,照片中显示原告头部趴在办公桌上,原告称其系因身体不适而稍作休息,但对此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采信被告主张,但仅凭该照片难以证明辞退通知所载明的原告存在多次上班时间睡觉的事实,亦难以认定原告上述行为已达到严重程度。对于辞退通知载明的原告“不听从公司安排,复印公司资料等,作为文员不听从公司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被告表示自 2023 年春节后安排原告复印资料,原告陆陆续续不做,原告对此在仲裁庭审中自认;

 

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其不存在被告所述 2023 年春节后拒绝工作安排的事实,系因 11 月 23 日原告身体不适趴在桌上,被告认为原告睡觉并拿了三本资料要求原告复印,原告认为该工作属于预算员工作范畴所以没有去做。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劳动者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原、被告双方所签工作协议中约定原告岗位为办公室助理,被告因经营管理需要安排原告复印资料并不存在恶意,亦未超出原告工作能力范围,原告应当予以配合,若对工作安排有异议可通过适当途径予以提出,而原告直接以不属于其工作范畴为由予以拒绝,该行为显属不当。根据被告提供的《管理制度(2010 年 3 月版)》规定,“蓄意不服上司之合理及合法指挥的调动且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公司可将员工随时解雇;现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因原告此次拒绝工作安排对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且现有证据亦难以证明原告的上述行为已达到严重违纪程度,被告依据上述规章制度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51,862.25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一、确认原告祁某与被告上海某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3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上海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祁某 2023 年 1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3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763.77 元;

三、被告上海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祁某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3日期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人民币8,819.6 元;

四、被告上海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51,862.25元;

五、对原告祁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观点及判决

【法院认为】

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上海某公司解除行为是否违法。上海某公司出具的《辞退通知》所载明的两项解除事由中,祁某“上班时间睡觉”的证据仅有祁某趴在桌上的照片,尚不足以证明该事实。至于“不听从公司安排,复印公司的资料等,作为文员不听从公司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祁某认为系其承担的工作量极其不合理,故对部分超出合理范围外的工作安排表示拒绝,但尚未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本院认为,上海某公司未就祁某的行为属《管理制度》中“蓄意不服上司之合理及合法指挥的调动且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提供依据,故一审法院认定上海某公司解除与祁某的劳动合同违法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

在处理仲裁败诉案件时,律师的首要任务是通过和当事人的沟通,系统梳理案件事实脉络,明确争议焦点,并据此针对性的制定诉讼策略。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当劳动者面对单位安排并非是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遇到此类案件,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深入分析公司的辞退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首先,从实体层面分析,单位安排海量工作任务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员工存在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性程度。在尊重用人单位具有自主管理权,但是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应当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不可以无限制的给员工添加工作任务。单位如果工作安排合理,员工有义务履行劳动合同的职责;若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且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如录音、书面警告等),并经过多次警告处理,方可认定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然而,本案中用人单位仅提供一张截图证据证明祁女士存在“睡觉玩手机”等行为,原告承认其行为但事出有因。但是单位分配的工作量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祁女士拒绝部分不合理安排并非“不服从工作安排”,而是对不合理分配的正当回应。因此,公司的辞退理由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其次,单位分析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与审慎性。本案中,公司未对祁某的行为进行书面警告、督促改正或采取调岗降薪等较轻的处罚措施,而是直接采取了最严厉的辞退措施,明显违反了程序上的审慎义务。此外,公司规章制度系事后制作,未能作为合法依据支持辞退决定。这些程序瑕疵进一步削弱了公司辞退行为的合法性。

 

最后,当遇到这类案件的时候,火律师总结三点办案经验:

(一)聚焦举证责任。要求用人单位对辞退理由的合法性进行充分举证,尤其是证明员工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证据。火律师通过细致梳理证据链,发现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从而动摇了仲裁结果的根基。

(二)强调合理性原则。结合劳动者的行为成因、事实及后果,火律师论证了祁某的行为并未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且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这一论证成功驳斥了公司的主张,赢得了法庭的认可。

(三)审查程序合法性。火律师深入分析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指出其未履行必要的程序义务(如书面警告、改正机会等),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审慎原则。这一分析进一步强化了祁某的诉讼立场。

 

此外,员工的行为若并未对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用人单位应当要有一定的包容性,通过启动公司内部的纠错机制,帮助劳动者改正,而非直接采取最严厉的辞退措施。劳动关系不仅关乎员工的生计,也体现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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