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contents 合同纠纷丨公司赖账不认签字人?润申律师强势追讨,本息双收分文不少!-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

合同纠纷丨公司赖账不认签字人?润申律师强势追讨,本息双收分文不少!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签署主体的认定常引发争议。近日,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迎来胜诉判决!面对被告公司以“合同签字人与公司无关不代表公司”为由拒绝付款,本所葛洪浩律师通过精准锁定关键证据、深挖交易习惯,最终获得法院支持,成功为客户迎来胜诉判决。

 

基本案情

合同仅有签名、没有公章,被告拒绝担责

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购买钢材,双方通过业务员史某对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落款处仅有B公司于某的签字,未加盖公司公章。后因B公司拖欠货款,A公司多次催款未果,遂委托润申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B公司辩称: 

1. 与原告微信联系对接购货史某不是其员工,合同上于某签字与被告公司无关,是原告与第三人于某之间的合同; 

2. 合同签字人于某只是租赁被告公司场地,合同未加盖公司公章,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争议焦点

签字能否构成表见代理?

  【核心争议】:于某的签字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是否应视为公司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存在权利外观(如职务身份、交易惯例等),使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代理行为有效。 

 

  【律师策略】:以“交易习惯+聊天记录”破解抗辩 

面对被告的强势抗辩,润申律师团队迅速制定诉讼策略,围绕“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组织证据链:

 

1. 补充聊天记录,还原交易背景

调取原告与史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史某全程以被告B公司业务员身份沟通合同细节、确认订单、开具发票、催交货期; 

进一步让史某补充其与被告B公司领导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有其使用被告公司的“请款单”并有领导的签名及“业务沟通”等表述,证明其是被告公司员工,强化其职务行为的真实性。 

 

2. 深挖交易习惯,锁定履约事实 

原告与被告之间仅有两次交易记录,一次为本案的交易,另一次交易已完成并付款开票,证明双方交易通过“员工微信确认+后续付款交货”的模式履行合同; 

提供此前B公司员工聊天确认后正常付款的转账凭证、开票记录,印证交易惯例。

 

3.追加签字方为诉讼第三人

追加签字方为第三人,更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向第三人主张诉请,也有利于减少再次诉讼,控制诉讼成本。 

 

4. 援引法律条款,明确裁判依据 

结合《民法典》第172条、第510条(交易习惯解释规则),主张于某的行为已形成“权利外观”,原告作为善意相对方有充分理由信赖其代理权; 

 

强调被告对员工行为未及时否认或制止,存在默示追认。 

经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裁判: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全额付款。  

 

法院观点及判决

【法院认为】

本案中第三人于某能够代表被告与原告达成 2021 年 8 月 2 日销售合同并收取合同项下的货物

综上,判决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及利息!    

 

律师提醒

企业交易需警惕“签字风险”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证据的完整性与律师对“表见代理”规则的灵活运用。借此案提醒企业: 

 

1. 规范合同签署流程:重要合同尽量要求加盖公章或授权书,避免仅由员工签字; 

 

2. 留存交易痕迹:聊天记录、邮件、历史订单等均可成为证明交易习惯的关键证据; 

 

3.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对方拖欠货款,应尽早通过律师函、诉讼等方式维权,避免证据灭失。  

润申律所始终以“专业致胜,细节决胜”为理念,深耕商事纠纷领域。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律师团队在复杂证据梳理和法律规则适用上的卓越能力。

 

若您遭遇类似纠纷,欢迎联系润申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定制最优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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