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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申视界丨强奸罪无罪辩护实务案例解析

2025年4月16日,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三年有期徒刑原判。

 

根据已披露的案件细节来看,或许该案判的并不冤。因为订婚不等于性承诺,强奸罪的既遂标准也不是处女膜破裂。强奸罪的构成与否,主要还是看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关键要看该妇女对发生性行为是否同意。强奸罪保护的就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对于女性的性权利的尊重程度,也能反映一国法律的文明程度。

 

但部分网民仍难以接受“订婚强奸”的判决,而且该案走到今天这个地步,不论是对婚姻制度和司法形象都已经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当前国内结婚率、生育率并不乐观,该案的判决结果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男女对立。另一方面,审判长看似一一回应了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但是似乎并没有回应、甚至刻意回避了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诸多问题。故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以及久拖不判的审理过程,也暴露了当前司法实务中许多案件其实根本无法做到严格遵循疑罪从无、无罪推定以及“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标准。一些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尤其是强奸罪的被告人只能在自证清白、自证无罪这条路上越走越远。

 

笔者很少办强奸案件,但是执业以来却“有幸”经手过两起强奸无罪案例。其中一起是一夜情后因男方不给钱而报强奸、另外一起是在校大学生与未满14岁幼女发生性关系被报强奸案。前一个案件无罪是由于辩护人了解到双方前期聊天暧昧,去开房是女方订的酒店,而且监控显示双方进入酒店是女方带男方走在前面、是女方刷的门卡进入房间等情况一般足以推定为性同意。而后一个案件,未满14岁的幼女没有性承诺权,不论幼女同意与否,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即视为强奸。那小伙为什么会无罪?此案辩护人也是固定到了双方的聊天记录,即双方刚认识没多久,女方微信上说“你要18也就比我大一岁”。即女孩虽未满14岁却向男孩谎称自己17岁,而且日常装扮老成,又已经在社会上班,所以男方无法明知对方是幼女,不构成强奸。

 

这两起无罪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前期介入比较及时,并能第一时间察觉和固定到了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关键客观证据。否则两人共处一室,房间里的事谁能说清楚?女孩未满14岁是客观事实,男孩又怎么证明自己不明知?假如案件一旦进入审判阶段,仅凭辩论和推理、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无罪,相信没有律师能有十足的把握,在法庭上推翻侦检机关搭建起来的“证据体系”。哪怕这些证据可能远未达到“排除合理化怀疑”的标准,仅仅只是达到了初步举证的程度,但是想要取得无罪结果却比登天还难。即便这两个案件即最终都取得了无罪结果,但是由于女方坚持报案,当事人仍然被刑拘了37天。

 

以下是上述两个无罪强奸案的辩护意见内容部分摘要:

 

案例一:一夜情后因男方不给钱而报强奸案

1.   受害人不存在“不敢反抗”的情形。根据嫌疑人的陈述,本案中嫌疑人与被害人不存在辈分、职务上下级等特殊关系,嫌疑人没有对受害人以任何把柄、隐私等相要挟,且嫌疑人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和语言威胁,因此受害人在案发时不存在“不敢反抗”的情形;

 

2.  受害人不存在“不能反抗”的情形。根据嫌疑人陈述,被害人身上没有任何的伤痕,衣服没有任何破损,酒店的房间里没有打斗过的痕迹。被害人虽然有轻微的推搡动作、言语上拒绝等不同意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外观表达,但是并没有进行激烈的反抗,没有大声叫喊向外人求救。案发的酒店空间不是很大,人也比较多,手机也一直在受害人自己手上,案发时受害人具备求救、逃离的可能性但是没有求救或离开,相反是跟嫌疑人在房间继续过夜一直睡到第二天早晨。因此不能认定受害人在案发时存在“不能反抗”的情形;

 

3.  受害人不存在“不知反抗”的情形。案发当日受害人虽然饮酒,但头脑应该还是清醒的。根据嫌疑人的陈述,受害人与嫌疑人从酒吧前往酒店的过程中仍然可以正常的交流,走路步伐稳健(调取酒店监控视频核实)。而且是受害人事先已经把房间开好,并能清晰记得并告知嫌疑人房间的号码。进入房间之后,受害人还可以玩手机,用社交软件发消息(调取受害人该案发时段的聊天记录核实),说明受害人当时并没有喝酒“断片”,也没有达到神志不清的地步。若受害人事后还能详细陈述案发过程,则更能够印证这一点。

 

4.   二人发生性行为有可能也是受害人主观上所追求、希望发生的结果。根据嫌疑人的陈述,包括嫌疑人、被害人在内的两男两女在1月15日晚上约出来喝酒开房,即俗称的“约炮”。就“约炮”的行为本身而言,本就有希望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期待性。当晚同行4人在酒吧喝酒的时候,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就已经有了搂、抱、摸等两性间的亲昵的动作,而且受害人并没有明显的反感和抗拒。随后,受害人也默许了与嫌疑人一起到酒店开房,被害人作为为一名心智成熟、精神正常的成年女性,应当完全明白自己与嫌疑人这样一个成年男性在一个房间过夜可能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男女双方都是处于20出头的年纪,正处于性生理发育相对成熟,性观念相对开放时期,所以,孤男寡女,深夜独处一室,自愿性行为的发生符合生活常理。

 

5.   嫌疑人没有违背受害人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主观追求。嫌疑人出来和女孩子“约炮”,具有希望和追求与女孩子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意愿,这点毫无疑问。但是这不能等同于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按嫌疑人的陈述,嫌疑人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因被害人表示肚子疼、不舒服的原因,两人就终止了性交行为,嫌疑人未能完成射精。而异性之间的性交,往往是以男性完成射精才会告终,男性往往需要完成射精才可以获得性满足。但是嫌疑人基于受害人的身体原因和要求,主动提前终止了性交活动。这表明,嫌疑人还是比较尊重受害人意愿的,如果嫌疑人具有强奸的主观追求的话,则会是无顾女性的意志,强行性交直至获得性满足。

 

6.   不能排除被害人报案只是出于事后反悔的合理怀疑。嫌疑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之后,被害人没有在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也没有通过手机向他人求救,而是选择继续和嫌疑人在房间过夜,熟睡至第二天早晨醒来发现嫌疑人已经不告而别,才选择直接报警。因此受害人当时选择报警的心理,不太可能是出于身体被侵犯后的怨恨和怒愤,更有可能是因为嫌疑人的不辞而别,不负责任,是嫌疑人对她没有任何交代就离开的行为,使她心生委屈和不甘。所以事后受害人只是先在微信上问嫌疑人“昨晚是什么意思?”,这时候她其实只是问他索要一个交代,但是嫌疑人一直没有回复才选择报警。这进一步说明真正令受害人无法接受从而选择报警的,并不是因为嫌疑人与她已经发生了性关系,而是因为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嫌疑人这种“耍流氓”的行径。

 

最后,“约炮”等婚前或者婚外性行为应当为现代社会文明和道德所不齿、唾弃!但却不为法律所禁止,更不是强奸行为。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XX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办案机关终止本案侦查,及时解除XXX的强制措施。

 

案例二:在校大学生与未满14岁幼女发生性关系被报强奸案

1.  嫌疑人不知道对方(报案人、女方)是幼女。根据我国刑法,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行为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构本罪的,应当以知道对方是幼女为要件。在本案中,报案人在微信聊天中曾向嫌疑人表明自己的年龄是17岁,加之嫌疑人认为女方的言语举止和穿着打扮都十分显成熟、脸上画有浓妆、在理发店有工作、上班着制服,基于以上几个因素嫌疑人的确难以联想到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

 

2.   女方不存在“不敢反抗”的情上形。根据嫌疑人的陈述,本案中嫌疑人与报案人刚认识不到3天,双方不存在辈分、职务上下级等特殊关系,嫌疑人没有对报案人以任何把柄、隐私等相要挟,且嫌疑人没有对女方实施暴力和语言威胁,因此报案人在案发时不存在“不敢反抗”的情形。

 

3.   女方不存在“不能反抗”的情形。根据嫌疑人陈述,在女方为嫌疑人提供按摩洗头服务期间,主动对嫌疑人进行言语肢体挑逗等性暗示,具有希望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外观表达。二人发生性交时,女方也没有进行反抗,或者大声叫喊向外人求救。女方身上没有任何的伤痕,衣服没有任何破损,事发的房间里没有打斗过的痕迹。案发的门店内空间不是很大,人也比较多,手机也一直在报案人自己手上,案发时报案人具备求救、逃离的可能性但是没有求救或离开。因此不能认定报案人在案发时存在“不能反抗”的情形。

 

4.   女方不存在“不知反抗”的情形。案发当日报案人未饮酒,未服用精神类药物,头脑思维清晰。根据嫌疑人的陈述,报案人当天在理发店里其实是属于上班时间,处于工作状态。进入按摩房间之后,报案人能谈吐自如,还可以玩手机,说明报案人当时并没有任何达到神志不清的的表现。

 

5.   二人发生性行为有可能也是女方主观上自愿追求、希望发生的结果。根据嫌疑人的陈述,嫌疑人和报案人在地铁上相识互加微信以后,一直在微信上保持联系,双方有意发展为恋爱关系,关系暧昧。事发当天也是报案人主动邀请嫌疑人到其工作的地方见面,并主动邀请嫌疑人体验其工作门店的按摩洗头服务。女方为嫌疑人提供按摩服务期间,系女方主动反锁房门、主动对嫌疑人进行言语、肢体挑逗等性暗示,并将自己身上的衣服脱掉,对于嫌疑人搂、抱、摸等两性间的亲昵的动作,没有任何抗拒。男女双方都是十几岁的年纪,正处于性生理发育相对成熟,性观念相对开放时期,即便自愿发生性行为符合生活常理。本案不存在强迫性行为的情形。

 

6.   不能排除女方报案只是出于事后反悔的合理怀疑。嫌疑人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之后,女方没有在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也没有向他人求救,而是像什么都没有发生一样,继续帮嫌疑人正常洗完头,而是事后由单位主管联系家长才报的警,这不符合强奸被害人的正常表现。

 

7.   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案发之后,嫌疑人明知有人已经报警,但是依然选择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主动向民警说明情况,这属于典型的现场等待型的自动投案。到案后嫌疑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

 

8.   嫌疑人没有犯罪前科,是在校大学生,平时个人表现较好XXX是高校在校学生,还未正式踏入社会,经验阅历尚浅,心智成熟程度其实与报案人相差无几。因此辩护人认为,若现有证据不足以确认XXX有犯罪事实,为不影响在校学生的学业,建议办案机关,及时解除XXX的强制措施,并在查明真相以后终止本案侦查。

 

(以上内容并非正式法律意见,仅供读者交流探讨,情况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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