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contents 《民法典·收养编》中未成年生子是否能被收养?-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收养编》中未成年生子是否能被收养?

近日,律所收到一起咨询,涉及到未成年生子的法定养育义务和合法收养的问题,具体案情如下:

 

小A、小B均系在校高中生。小A与小B在校期间恋爱并生育一子小C。现小A与小B均以忙于学业、没有抚养能力为由,拟将小C交给有收养意愿的人抚养。问:收养关系是否能成立?小C应当由谁抚养?

案件分析:

一、本案中,收养关系是否能成立?

《民法典》第1094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民法典》第1095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从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知道,合法送养的关键在于生父母存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或者存在“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情形。

 

民政部婚姻司对此作出了解答:

(一)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有生父母或生父母一方死亡,但其生父母或生父、生母有特殊困难不能抚养教育的未满14周岁的子女。如生父母重病、重残,无力抚养教育的子女或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其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等。

——《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

 

(二)民政部也对生父母送养子女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2.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四)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2020修正)》

 

结合《民法典》、《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及《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2020修正)》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的小A、小B生育小C时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被证实存在严重危害小C的可能,其任意一方监护人均不得擅自将小C送养,因此本案中收养行为无效。

 

二、本案中小C应当由谁抚养?

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案中小A与小B为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监护能力,两人的监护人为双方父母,根据《民法典》第27条,小C应由小A与小B的父母即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若小C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能力而放弃抚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遗弃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抚养关系包括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没有负担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

 

律师提醒

父母抚养子女不仅是一种道德的责任,更是一项法定的义务。从立法和执法层面来看,收养送养侧重保护的是被抚养人的成长,因此对拟制血亲关系持极为慎重态度,非因特殊法定情形,不会轻易改变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所以,大家在遇到收养问题时,无论是出于爱心或其他原因,务必要慎重,以免涉嫌违法,甚至可能触碰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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