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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丨浅析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违约责任中的适用

在我国传统法律框架内,一般情况下,违约行为并不能直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因为违约责任主要关注的是合同义务的履行和违约后的经济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更多地与侵权行为相关,涉及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

 

2010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此以后,违约之诉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几乎成为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采取针对违约行为,不得请求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做法。

 

一、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提出

在探讨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两个核心概念:“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则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受严重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有权要求损害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崔建远教授、梁慧星教授等学者则认为在以精神利益实现为内容的合同中,守约方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合理性,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并非侵权所独有,违约场合也可适用。在特定情况下,因违约行为导致对方人格权受到严重损害时,受损害方可以在选择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民法典》有关违约责任与精神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属于一般性规则,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请求权竞合模式下,为了防止权利人因同一事实获得重复性救济,因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守约方的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受损害方只能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在违约责任中,损失赔偿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旨在使受损方得到合理的补偿。一般来说,它涵盖了因违约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例如财产损失、利润损失等,这些损失通常是可以通过金钱来衡量和补偿的。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损失”的“损失”中,其进步意义在于,缓解了在违约责任行为的损害赔偿中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却难以获得救济的狭隘局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黄薇主任认为,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下,若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侵权责任寻求精神损害赔偿,则其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民法典》九百九十六条与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关系是: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是普通规定,第九百九十六条是特别规定,在违约责任领域,本条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九百九十六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之间的协调适用机制,促进民法典体系的内部和谐。法律效果的更新,关乎个案中的责任承担,也关乎法律内部责任体系的构建以及相关制度的衔接。

 

 

以案说法

1、违约行为造成人身权利损害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典型案例

张珺与北京苏尔齿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劲松口腔门诊部发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京03民终99号】中,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北京苏尔齿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劲松口腔门诊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张珺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北京苏尔齿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劲松口腔门诊部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维持了一审判决,对张珺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向劲松口腔门诊部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对张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也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二审法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我国民事立法并未就违约情形下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而《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系赋予因违约行为导致人格权受损的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此相对应的违约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系来源于合同义务的违反,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民法对人格权保护的缺陷,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和救济。

 

2、违约行为造成人格损害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典型案例

尤光炜、成都海馀春餐饮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182民初2909号】中,尤光炜计划于2021年6月6日在海馀春公司经营的彭州牡丹云锦花园酒店举行婚宴。尤光炜于2020年10月8日通过支付宝向海馀春公司支付定金。预订后,尤光炜即向亲友发送喜帖、喜糖,并通知婚礼地点。2021年4月3日,尤光炜亲属向海馀春公司询问婚宴准备情况时,被海馀春公司告知婚宴服务受到新冠疫情防控措施所致不能履行。遂尤光炜向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成都海馀春餐饮有限公司的合同,并支付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尤光炜与成都海馀春餐饮有限公司之间的定金合同解除,支持了尤光炜请求成都海馀春餐饮有限公司承担精神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尤光炜在海馀春公司预定酒席,系用于举办婚礼,并非一般餐饮服务,海馀春公司亦知悉该情况。婚礼对于国人而言,系人生大事,婚礼无论对于尤光炜夫妻,以及双方家庭,均是重中之重。海馀春公司在因新冠疫情原因停止经营且无法确定恢复经营时间后,未及时履行告知之的附随义务,对尤光炜及其妻子的精神上带来相当之烦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成都海馀春餐饮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对尤光炜及其妻子精神上造成严重损害,应当赔偿尤光炜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违约责任中的适用基础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明确采取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二元保护模式。一般人格权制度用以维持人格利益保护的开放性,起到漏洞填补的作用,为纯粹精神利益纳入一般人格利益提供解释空间。

 

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骆小春教授认为,在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债权人期待的精神利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合同中的精神利益可以涵盖于一般人格权之中,并在精神利益受损时通过人格权请求权的方式得到救济。

 

纯粹精神利益合同履行利益在于精神利益,合同的履行则会给当事人带来精神上的利益,如“旅游合同、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婚庆服务合同、婚房的购买合同、婚房装修的承揽合同、丧葬有关的服务合同、骨灰等人格物的保管合同”等。如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当事人精神上的严重损害,受害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结束语

在涉及人身权利、人格权益等为主要目的的合同纠纷中,尽管当事人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其行为导致了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法院仍可能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在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对受害人精神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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