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contents 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和检察官之间的博弈和协商——胡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

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和检察官之间的博弈和协商——胡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近期,我所刑辩团队承办胡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宣判结案。认罪认罚制度下,辩护律师如何与检察官进行博弈和协商,该案在此方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件概要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A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负责某农业生产基地的经营管理,2022年与自然人于某签订《水产养殖服务协议》,约定双方合作经营鱼塘养殖。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承接了鱼塘填埋、改建工程,并将该工程交由被告人章某具体负责,获益由二人共享。2023年3月初,因填埋鱼塘工程需要用土,被告人胡某、章某等人商量安排挖机、农用车在A公司管理的某园区南侧地块取土,并用于填埋鱼塘。同年4月初,被告人胡某为填平因取土造成的土坑,与章某等人分工合作将大量杂填土直接倾倒在前述地块。被告人胡某共收取取卸点费人民币19200元。

 

经认定,上述取土、倾倒杂填土地块均系永久基本农田。经鉴定,涉案地块因取土,地面被开挖,致使土地原有耕作层全部被破坏,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因堆放杂填土,地面被压占,致使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毁坏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约10.6亩,其中取土涉及约8.5亩,未取土直接倾倒杂填土地块约2.1亩。综上,被告人胡某、章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寻找突破点

本案的难度在于,A农业公司所处的地区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向来严格,因此在国家自然资源保护机构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的态势下,如何在认罪认罚制度中开展刑事辩护,就辩护意见与司法机关进行有效协商,成为本案的一大难点。润申刑辩团队在接受第一被告胡某妻子的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通过审阅卷宗可知,本案当事人胡某非法占用并造成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的耕地面积达10.6亩。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诉标准的规定,该案已远超入罪标准。

 

检察官根据当事人胡某自首、坦白的情节,一开始对当事人提出一年半的量刑考量。作为胡某的辩护律师,我们认为仍应再次挖掘辩护的空间,尽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到更轻的量刑。

 

我们知道,由于认罪认罚案件诉讼流程明显加快,案件一旦进入法院,一方面,法官可能无法了解案件的全貌,律师的辩护空间缩小。因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辩护重心应当从审判程序前移至审判前程序,在做好有效的法律准备的基础上,我所辩护团队的策略是尽可能在检察环节取得突破和进展

 

在深入阅卷及多次会见当事人后,终于找到本案的一个重要突破点——本案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形。本案看似因果关系单一,经过抽丝剥茧不难发现:根据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知,涉案地块因取土行为导致土地种植条件被破坏的面积约为8.5亩;因堆放杂填土造成地面被压占,致使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的耕地面积约2.1亩。而前者胡某在涉案地块开挖取土8.5亩的行为,正是在A公司同意下实施的,无A公司的积极授权,胡某根本无能力实施违法取土行为,即胡某是在A公司的同意下到A公司管理的某园区南侧地块取土用于填埋鱼塘。根据前述本罪的入罪标准,在A公司同意胡某取土8.5亩的行为完成时已经构成犯罪既遂,此后胡某擅自回填土的行为导致土地被毁坏的面积2.1亩只是加重了前述犯罪后果,这意味着A公司对胡某违法取土这一行为系明知的, A公司与胡某具有共同实施违法取土行为的故意,且A公司与胡某均基于鱼塘翻建、整修这一共同目的,从整体上来看,A公司与胡某在取土8.5亩这一行为中存在共同犯罪的嫌疑,且在A公司同意之下胡某取土8.5亩的行为占本案犯罪主要部分,因此A公司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更有认定为主犯的可能,然而,本案并未将A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在掌握这一关键突破点后,我们立刻与检察官进行沟通,表达了应将A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进行追诉,否则存在对胡某、章某适用法律不公的可能,最终跟检察官的沟通策略是:我们尊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充分理解检察院对保护民营企业的考量,我方可以放弃本案在定性方面对共同犯罪的区分,但在量刑上,我们仍希望检方能够对本案作整体考量、全面打击、精准量刑。因此,如果检察院愿意将对被告人胡某的量刑建议减至八个月以内,我们愿意放弃关于“被告人胡某取土是受A公司同意而为”的辩护,当事人愿意认罪认罚并当庭认罪悔罪。最后经过数轮的细致沟通,最终让我们喜出望外的是,检察院接受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将对被告人胡某的量刑建议减少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因为庭审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当月届满,被告人胡某现已重获自由,完全实现了预期的辩护效果。

 

 

办案体会

结合该案,润申团队认为,即使在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中仍然可以做到有效辩护。在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该规定中“尽量协商一致”的要求,给了辩护律师一定的空间去与检察机关进行协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做的辩护属于“协商型辩护”,并不是针锋相对的“对抗型辩护”。

 

不熟悉我国刑辩实务的人,往往认为庭审辩护是刑事律师发挥作用的最重要舞台。其实未必如此,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是律师发挥辩护作用的一个黄金窗口和重要环节。如果沟通得当,在检察环节就能很好的解决问题,根本无需拖到庭审。一旦到了法院阶段,若想推翻或改变检察院的起诉指控,往往要付出比在检察环节更大的努力。总而言之,对于一个优秀的刑事律师,认罪认罚绝对不是双手一摊、无所作为,消极被动的等待检方给出一份量刑建议,而是应该尽量去沟通,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情节等全面呈现,争取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理。也要尽量跟检察官沟通好,让检察官成为跟法官沟通的桥梁,争取精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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