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contents 勿以“案”小而不为 | 润申刑事辩护团队承办余某某盗窃案获轻判-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

勿以“案”小而不为 | 润申刑事辩护团队承办余某某盗窃案获轻判

勿以“案”小而不为 | 润申刑事辩护团队承办余某某盗窃案获轻判

 2019年5月13日,由润申刑事辩护团队承办的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经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3月12日起至6月11日)。判决下达之后余某某只需继续服刑28天便可获释放与家人团聚。本案辩护律师为余某某争取到了自首情节(办案机关一开始并未认定其自首),并在审判阶段凭借专业辩护意见争取到了最大从宽幅度的处罚,相比检察院的建议量刑数量减少了40%。

 

       当初委托人来所在办理委托之际,对律师工作所抱期望不大,愿意支付的办案费用也不多,就打算请个律师帮忙走个流程或者求个心理安慰,没想到辩护人不仅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自首,并且在开庭时为当事人将刑期减少了40%。因此,当事人本人及家属在获知判决结果之时十分动容,感到满意,并对出庭律师表示由衷感谢。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余某某因看到他人停放的电动车钥匙没拔未能经受犯罪诱惑把车骑走,公安通过监控录像锁定嫌疑人并电话通知嫌疑人到案。本案的到案方式比较特殊,系承办民警电话以配合调查居住证为由将嫌疑人“骗”至派出所。公安机关和当事人一开始都没有意识到这是自首,但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多次沟通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为这是自首。

 

       虽然只是一起简单小案件,但是办案的过程并非那么顺利,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在程序上办起来跟无期大案无异,该走的流程都要走,每个阶段只要有任何机会为当事人争取最轻或者无罪便无孔不入,每个阶段律师可以做的事情一样也不会落下。不到两个月的时间:

1、辩护律师会见了当事人六次;

2、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3、出具书面不批捕意见并跟承办检察官沟通希望不予逮捕;

4、跟承办民警沟通尽快结案移送起诉;

5、跟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自首情节公安机关应当认定而不认定事宜;

6、起草递交专业法律意见并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希望不予起诉;

7、阅卷并起草专业书面辩护意见;

8、开庭发表专业辩护意见,最终达成轻判的结果。

 

         其实作为律师,本不用这么辛苦,因为很多传统的、甚至职业操守没有那么高的律师是这么做的:案子小费用不高,就见几次,阅一下卷,开庭发表几句辩护意见即可,何必这么麻烦、这么辛苦。所以说刑辩律师干的是良心活,因为我们辩护的不仅仅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附庭审律师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就量刑部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具体如下: 

1、被告人自首主动程度是比较高的。这里,首先要感谢公诉人对于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问题上的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但辩护人需要另外强调的是:被告人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投案,主动跟随民警到派出所,在还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没有被正式讯问,在警车上就已经跟民警把事情基本交代清楚了,第一次录口供的时候更是毫无保留的全部如实交代,其自首的主动程度是比较高的。因此,希望法庭能够对余某某以自首的最大从宽幅度进行量刑

2、从主观方面看,本案是临时起意的犯罪,并非预谋犯罪,是偶犯;受害人车钥匙没拔,自己也有过失,才种下了诱惑犯罪的种子,一般普通老百姓也不见得人人都能经受这样的犯罪诱惑;毕竟人有感觉就会有欲望,欲望人人都有,看监控也知道余某某在现场逗留犹豫了20多分钟,一番思想斗争下来,也是因为个人自制能力差和法律意识淡薄才犯下错误,本案与一般的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要小的多

3、从客观危害的角度看,本案涉案标的金额不高,电瓶车经鉴定价值2477元,不到3000元;车子已经主动退返被害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另外,从被告人的行为方式看,其获取财物的方式是比较平和的,不像一般盗窃要撬锁什么的,没有什么粗暴的或者有破坏性的行为。由此,本案客观方面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4、余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具结,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积极地配合司法机关工作,节约司法资源;本人及家属也充分表示愿全部退赃退赔,可见他已经深刻追悔

5、被告人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不是职业惯犯。在上海有稳定的工作,有固定住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是两个孩子的父亲,且平时个人表现良好,不是那种投机取巧的社会闲散人员,这么多年一直在外打工养家,渴望改善家人生活却一直生活在社会的底层。当碰到几乎是从天而降的钱财的时候,我们不能苛求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同等的道德水平和觉悟,因为生活本身就是不同等的。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在3个月以下拘役幅度以内对被告人进行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时能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签名)

 年   月   日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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