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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申刑辩|连续5起刑案成功获判缓刑!

 

由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团队 近期承办的5起刑事案件分别成功获判缓刑:

 

潘某犯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

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蓝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以上案件宣判后公诉人未抗诉、当事人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这样的判决,无论对当事人,还是辩护律师,都可谓一种良好的结果。

 

 
 

一、潘某犯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潘某判决书)

  该案被害单位起初以诈骗为案由报案,在审查逮捕阶段变更罪名为职务侵占,报案金额达到1000余万,声称我当事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达1000余万。经辩护,最终司法审计认定当事人参与共同犯罪数额为272万余元。被害单位是知名上市公司,创始人是国内知名企业家,获取谅解需要经过总部领导层同意,沟通难度较大。后经团队以及家属的多方努力,最终获得了被害单位的出具的谅解书。
  虽如此,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依然坚持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不予变更强制措施,并且审查起诉阶段初期对于是否予以认定自首的态度摇摆不定。后经团队律师据理力争,深入论证自首情节,并对罪名定性、犯罪数额等全面提出辩护意见,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获认定自首情节,为后续争取缓刑创造了必要条件。在罪名定性方面,辩护人提出潘某行为的本质,是其身为被害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是非法收受中间公司或同案人员的业务回扣,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性更为准确。那么,潘某的犯罪数额应当以其个人获利的140余万元为准。并结合判处缓刑,有例可循;新法修订后量刑趋势、援引最高法最新量刑指导意见等明确提出应当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虽然未能改变全案的罪名定性,但是辩护人的缓刑意见被公诉机关和法院采纳,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辩护人对罪名方面不再坚持,保留了要求变更罪名的意见。庭前对被告人进行了全程、全面、到位的辅导,庭审非常成功,庭后继续跟进,补充提交了庭后辩护意见。终于,自首情节获法院认定,并被判处缓刑,且未被判处被告人一分钱罚金,这在众多同类职务犯罪案件中也显得十分难得。
  该案由原先的诈骗罪名改为职务侵占,犯罪数额1000余万削减至270余万,再到退赔谅解以及自首情节的认定,再到量刑档次由五年以上减轻到三年,最终贴着三年的缓刑临界线线成功获判缓刑,被告人于宣判当日即获释回家。本案可以说每一步环节的辩护都近乎“极限操作”,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无法取得缓刑结果。但是这恰恰就是刑事辩护的魅力和美妙之处,只有坚持不懈的信念,才有可能换得意想不到的结果。
 
 

二、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赵某某判决书)

  该案赵某某被控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300万余元,由于报案的被害人较少,犯罪数额尚且不算太大,但也远远超过三年以上的量刑标准。另外,司法审计鉴定报告显示赵某某的个人工资、佣金数额却高达290多万,且赵某某的个人银行卡与涉案单位、以及涉案单位实际控制人(1号主犯)的往来交易流水巨大,有1000万余元的往来金额无法说明资金的来路和去向。这对于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数额的认定造成了很大的难度和极大的不确定性。

  但凡办理过非吸案件经验的辩护律师都知道,该类案件退赃退赔的意义有多大。非吸案件能否适用缓刑,最重要的不是犯罪数额本身的多少,关键是退赃退赔数额。只要退赃退赔到位,参与非吸的数额不论是几百万还是几千万上亿,理论上都有机会适用缓刑,在新的非吸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实务中非吸几个亿和非吸几百万同时判缓刑的案例也比比皆是。按照目前的各级法院的裁判规则,对于非吸公司高管级别及以下员工判缓的退赔要求一般是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因此非法所得数额的认定便成为非吸案件至关重要的一环。个人的非法所得额越多意味着退赔责任越大,有大量家属面对巨额的退赔责任不堪负重,最后只能眼睁睁看着家人缓刑的机会流失。

  因此,辩护人在本案中的辩护方案,就是要抓住重点要害,把辩护的重心放在非法所得数额的认定上,通过提交证据,逐条核对银行流水明细,并通过巧妙的庭审发问,不仅为当事人洗清了名下1000余万银行流水不明款项的关联,而且将被告人的个人工资、佣金数额由原来的290余万剔除削减至140余万。最终当事人家属在仅仅筹集到100万元退赔款的条件下,通过辩护人与承办法官、公诉人之间的有效沟通,又完成一次贴着有期徒刑三年这个缓刑临界线成功判缓的“极限操作”,且罚金5万元也远低于类案罚金数额。该案最大的亮点是不仅仅为当事人取得了缓刑,而且最大程度的为当事人减少了退赃数额,极大地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三、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

 
 

(张某某判决书)

  张某某在上海市虹梅路老外街一饭店与其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一辆白色荣威小型汽车,从虹梅路老外街停车场经虹梅路行驶至延安西路出虹梅路200米处被公安民警设卡查获。经司法鉴定,案发时张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5毫克/100毫升。张某某在在公安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后长宁区人民法院釆纳辩护人意见,判处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

  本案虽然只是一个简单的醉驾案件,但是辩护律师也做到了分毫必争,精细辩护。辩护人详细罗列当事人的全部从宽量刑情节,全程参与当事人认罪认罚控辩协商过程,在争取到缓刑的同时,也尽可能的为当事人减少刑期,以及缓刑考验期。

  需要注意的是,醉驾案件只是可以判缓,但不是必然判缓,也有判实刑的。对于醉驾案件的当事人在案发以后也只是可以取保,但是也可以不取保,也有许多当事人是被审前羁押并最终被判实刑的。即使判缓刑也会留有案底,对于本人就业以及子女升学就业都有可能会受到影响。

  因此,笔者还是劝诫一遍:醉驾未出罪,法外未施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四、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年,缓刑一年

 
 


(宋某判决书)

  本案当事人是一名退伍军人,在部队期间表现良好,还在部队里入了党,却在到退役之后生活穷困,不仅工作难找,做生意失败对外举债几十万,家中又有父母妻儿,经济压力犹如泰山压顶。为了缓解生活压力,因一次偶然的机会,与电信局员工里应外合,干起来倒卖电话卡的“生意”。起初只因轻信他人,认为只是帮电信局的人冲一冲业绩,从当中赚钱好处费也无可厚非,谁知被其倒卖的电话卡,经过层层倒卖,流到的境外缅北的电信诈骗分子手中,导致一名被害人接诈骗电话被骗,间接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宋某与两名电信局员工共获利10000元并予以分赃。最终司法机关认为,宋某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行为虽未达追诉标准,但是宋某与两名电信局员工可以构成共犯,认定三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并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伍仟元。

 

  本案的律师辩护效果体现在:在审查起诉阶段当时争取到了取保候审,并最终成功获判缓刑,及时地为当事人免除牢狱之灾。本案案发时,公安部“断卡行动”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全国涉及“两卡”犯罪遭遇严打,在严打达到高压态势下,仍然为当事人争取缓刑也是实属不易。

 

 
 

五、蓝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蓝某某判决书)

  本案也是全国千千万万涉“两卡”犯罪案件之一,也是公安部“断卡行动”期间最典型、最常见的犯罪形态。那就是当事人将自己本人的实名银行卡租借、转卖给他人,后被用于电信诈骗、网络敲诈等上游犯罪的转账洗钱。构成本罪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明知他人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实务中绝大多数的被告人并不明知他人获取银行卡的实际具体用途,甚至自己也是上游所骗,但是依然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原因在于本罪对于当事人主观上“明知”的要求极低。只要当事人在当中通过赚取好处费、用卡费等方式获利一般都可以推定当事人属于“明知”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因为按照银行业务管理规定,本人的银行卡只能本人使用,严禁转卖、租借给他人使用。只有类似亲属间短期无偿使用、或有民事法律上的合理用卡事由才有可能被认定为“不明知”。
 

  在本案中,当事人1997年出生,单亲家庭长大,学历不高,又一直在农村生活,对社会经验阅历匮乏,因为轻信他人,同学向其承诺银行卡只是用于公司款的结算,不会用去做违法的事情,但为了获得一点蝇头小利,将银行借给他人使用,最终领到了一份有罪判决。不过所幸的是,辩护律师在一审阶段介入,在公诉机关没有建议适用缓刑的情况下,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建议对当事人适用缓刑,为当事人免除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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