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contents 润申2019年终总结——刑事篇-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

润申2019年终总结——刑事篇

律师是手艺人,靠技术吃饭,“匠心”一词是对手艺人最大的褒奖。

匠心钻研、追求极致专业,应当是刑辩律师必备的品质。保障办案质量也是律师事务所的立所之本、发展之基,也是律所走专业化道路的根本保证和基础条件。

润申刑辩团队一直将辩护质量放在首位,对有效辩护、无罪辩护有执着不懈的追求。

认真发掘,不断揣摩,反复敲打,最终确定,以确保法律观点的准确表达与有效传递。  

钻研案卷,法律检索,庭审策略,撰写法律意见,以确保每一起案件经的起岁月和时间的考验。

每个当事人,每一个案件,时刻都牵动着我们的万千思绪,风雨兼程,竭尽全力,不抛弃、不放弃,只愿不负所托……
 

2019年,润申刑辩团队承办刑事诉讼案件近百余件。从已结案的案件中,主要从辩护技巧、方法、过程、结果等方面精选了我们认为最具专业、典型意义的十个案件,姑且作为团队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

2019年有效辩护成功案例▼

 
一、李某非法经营期货炒汇平台案——改变罪名定性、缓刑
 
二、吴某协助组织卖淫案—— 不起诉(无罪释放)
 
三、经某某荐股平台诈骗案——不批捕(无罪释放)
 
四、洪某某介绍卖淫案——不批捕(无罪释放)
 
五、孙某某非法经营案——有期徒刑1年七个月(无罪辩护、实报实销)
 
六、潘某某盗窃案——拘役5个月(罪轻)
 
七、桂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有期徒刑1年(改变罪名定性,原罪名起刑点5年以上,刑期五年变一年)
 
八、董某某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打掉2项罪名,刑罚降低2档(有效辩护)
 
九、陈某某盗窃案——取保候审
 

十、余某某套路贷诈骗案——取保候审

                                                                                        办案详情

一、李某非法经营期货炒汇平台案——改变罪名定性、缓刑

被告人李某是本区一家民营企业的出资人,经营者,2018年9月20日因企业涉嫌诈骗犯罪导致李某被刑事拘留,并最终导致李某站在被告席接受法院的审判。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提出法律意见:李某不构成诈骗罪而仅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等较轻的罪,建议检察机关正确使用罪名后审查起诉。并作出了详细的论述意见。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人的法律意见,改变了李某的罪名定性,最终本案以非法经营罪移送法院起诉。
待案件移送法院以后,根据事实和证据,专案小组认为当事人系在特殊的商业环境下触犯刑法,结合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文件,以及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为当事人争取缓刑是存在可能的,也是合法合理的。据此,专案小组依法出具了专业的辩护意见,撰写完之后,由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向法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与承办人员进行详细沟通,依法交换各自意见。
经过依法审理,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李某依法适用缓刑。李某也能在2020年到来之际,脱掉号服,走出监所,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吴某协助组织卖淫案—— 不起诉(无罪释放)

刑事诉讼程序一旦启动,想要在判决产生之前终结,是非常难的事情。因为这通常意味着当事人无罪、办案机关人抓错了,这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然而,只要有机会我们就会全力争取,提交了数份法律意见书终于起了作用,案子经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用尽,还是证据不足,最终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被羁押了230余天的吴某终于走出了看守所。对我们的当事人来讲,过程虽然漫长,但结果是好的,他的同案人员依然要面临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而他自己却可以回家与家人团聚,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体验。
 

三、经某某荐股平台诈骗案——不批捕(无罪释放)

在司法机关决定捕不捕、诉不诉、判不判的时候,我们不要忘了一个最朴实、最基本的价值判断,那就是我们面对的到底是一个“坏人”还是一个“好人”。我们不否认好人有时候也会做坏事,但是实际生活中确实有太多稀里糊涂犯罪就被严厉的绳之以法的“好人”,也有不少奸恶之徒总能千方百计逃脱法律的制裁。
2019年3月份宝山区某公司因涉嫌诈骗罪被立案调查,我当事人经某某是公司的一名客服,负责电话销售,拉股民进微信群,工资4000元左右,公司出事后包括我当事人在内数十人几乎“一锅端”。
当初我们认为,这类案件单纯从法律角度出具意见书没有实质价值,所以必须从另外一个角度提出了法律意见,并且跟宝山区检察院检察官一次又一次的沟通,经开会慎重研究后,对当事人做了不批捕的决定。获悉此结果,我们甚为感动。
该案的圆满解决,彰显了法律人的担当精神和对法律要义的共识,对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体现了宝山检察官们不拘一格的工作创新意识,值得为其点赞。
 

四、洪某某介绍卖淫案——不批捕(无罪释放)

该案当事人被挂网逃人员多年,时机成熟主动投案自首,能争取到不批捕实属不易。
 

五、孙某某非法经营案——有期徒刑1年七个月(无罪辩护、实报实销)

2019年5月31日,由润申刑辩团队承办的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历时两年之久、终于出具判决。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某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折抵先期羁押期间,被告人只需继续服刑一月有余即可回归社会。

本着认真负责、尊重当事人和案件事实的态度,辩护人就孙某某家中、车上、车棚内及另一案外人车里查获的价值144050元假冒伪劣香烟部分的指控作无罪辩护。本案历经三次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和三次开庭审理,共计两年时间,法院作出判决,事实部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代收货物的观点。虽最终做出了有罪判决,但通过辩护人的不懈努力,法院审判阶段改变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还原了案件事实真相,也算是律师无罪辩护的另一种成就。
遗憾的是,法院通过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实在被告人家中查有一箱香烟没有封箱,从而认定孙某某对代收货物系香烟是明知的主观状态,属于为运输、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提供房屋、场地帮助,属共同犯罪仍需承担责任。但好在最终判决充分考虑了案件具体情况,给出了与孙某某一开始认罪认罚大致相同的量刑考虑,使得被告人既获得了还原事实的公正审理,也得到了应得的宽大量刑。
 
 

六、潘某某盗窃案——拘役5个月(罪轻)

该案首先实体上涉及争议焦点:即当事人公共场所捡拾他人遗落物品不主动归还是否构成盗窃罪,这在实务领域存在一定争议。
其次是在程序存在争议的是:庭前被告人已认罪认罚,但辩护人拟作独立的无罪辩护,本案是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庭前控辩审三方争议的焦点。辩护律师依然拟作独立的无罪辩护,这样做的考量一方面是仍有机会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结果,另一方面即使不能争取到无罪结果,那么无罪辩护更能加大法官的内心确信,同时又不存在当事人认罪态度不好的说法,以最大程度换取轻判的空间。毕竟当事人是认罪认罚的,只是辩护律师在法律适用持有一些不同的意见。其实这样做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因为认罪认罚案件,律师通常不宜作无罪辩护。律师虽有独立辩护权,但是认罪认罚具结书必须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已间接明确了辩护人对具结内容的认可,基于这点,很多时候检察机关会以为辩护人做无罪辩护而直接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那么案件可能就会走向极端。
但是,我们还是做到了。因为我们有绝大的信心能够把控好控辩审三方始终都能保持一个非常良性的沟通状态才敢做此大胆尝试,并最终为当事人取得了利益最大化的结果。
 

七、桂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有期徒刑1年(改变罪名定性,原罪名起刑点5年以上,刑期5年变1年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法律意见:犯罪嫌疑人桂某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仅可能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建议对其正确适用罪名后审查起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桂某某参与了本案卖淫活动的出资、入股、分赃,桂某某对本案卖淫团伙没有很明显的管理或控制力。桂某某行为的实质,是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卖淫人员,因此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仅可能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法律意见被公诉人采纳,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改了罪名,组织卖淫罪(起刑五年以上)改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建议量刑一年),这样在罪名定性上更为准确。随后,建议告诉机关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具结程序,并陪同承办检察官为当事人办理了认罪认罚具结手续,刑期五年变一年,争取到这个结果当事人很满意。希望他能记住签署具结书当日天跟律师、检察官的承诺,出来以后离开原来的圈子,不再吃皮条生意这口饭!
 

八、董某某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打掉2项罪名,刑罚降低2档(有效辩护)

润申刑辩团队代理辩护的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第一被告人。润申律师以辩护人的特殊身份,参与到了这场轰轰烈烈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去,很庆幸在这个时代的洪流中留下了一丝更为清晰一些印记。
这个案件中最终当事人获刑有期徒刑20年的刑期,大概是创下上海基层法院套路贷案件新高。尽管在移送法院之前打掉了两个罪名,还有三个罪名。剔除了很多不涉案的被害人事实和犯罪数额,但是到了法院还是顶格判了。这也是意料之中的,扫黑除恶高压之下,能重判的绝不会轻。该团伙的各种罪行,判决书罗列出了几十页,作为1号首要分子要承担集团成员所犯全部罪行。这个案子在公安立案的时候的涉案金额达到数千万,标的额之大属当地之最,其实这个案子在我们获知不会移送市检、中院的时候,我们的工作就已经成功了一半了。因为只要案子一审还在嘉定区法院就判不了无期或者死刑。何况后面又撤掉了两项罪名指控,剩下罪名最高刑期总和不满35年,有期徒刑就判不超过20年。虽然已经尽最大努力把案件轻量化,但还是避不了被当成典型打击。在法律层面,我想我们的辩护工作已经做到了极致,其他的,尽人事,听天命。至少当事人及家属对于我们的工作还是给予了认可和好评。
 

 九、陈某某盗窃案——取保候审

2019年7月31日,润申刑辨团队承办的陈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本所接案后第一时间指派2名专业律师驱车400余公里从上海前往安徽肥东县,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并详细了解案情后,承办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提出对陈某申请取保候审的的意见,主要包括:1、陈某的涉案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其对涉案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陈某的涉案行为争取到到受害人的充分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报案人本意并不想造成毁人前程的悲剧。3、陈某是安徽某学院的在校大学生,年龄还小,涉世未深,此次犯案不排除他们是被他人作为犯罪工具所利用的可能,恳请办案机关充分考虑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贯穿案件全过程的刑事政策,给涉世未深的年轻人一次吸取教训、改过自新的机会。
 8月5日,肥东县公安局经审查后决定:对陈某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可谓是千里迢迢,火速救援,5天取保涉案大学生,无论是办案效果,还是办案效率都是非常明显的。
 

十、余某某套路贷诈骗案——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有37天的“取保黄金期”,即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37天内如果未被释放,即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批捕过后再想出来的可能性就会非常小。况且试想,公安机关好不容易抓到人,如果家属或者律师不作任何努力争取,“顺其自然”地等公安自动放人,那么当事人出来的概率就更小了。
此案,犯罪嫌疑人刚被拘留时,润申律师团队就接受了家属委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律师介入的时间越早,越能最大限度的争取取保的机会。我们拿到授权委托书即指派专业律师赶到的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安抚当事人的心理。随后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和案例,理顺案件脉络,做了细致的法律研究。根据已掌握的案件情况,经团队讨论研究认为有若干细节事实应进一步向当事人核实,并有提请侦查机关依法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必要,在取保候审申请书中详细说明。 
为此,在短时间内,律师前后4次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并向侦查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意见书,与办案单位多次沟通,依法提出书面、口头的辩护意见,要求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并不予批准逮捕。最终成功争取到了不予批准逮捕并予以取保候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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