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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申资讯|偷刷恋人支付平台账户,算盗窃吗?

 
 

偷刷恋人支付平台账户,算盗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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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用恋人账户,算盗窃吗?

  恋人是相对亲近的社会关系,恋爱期间,双方你侬我侬,柔情蜜意,往往不分彼此。随着感情发展,双方同居在一起,互相登录对方支付平台、挪用对方钱款,似乎也是人之常情。但是随着近几年电子支付平台的发展,情侣间盗窃案屡见不鲜,嫌疑人被抓获时也常常疑问:

“我们是情侣,用对方的钱也犯法吗?”

  司法解释里确实有一条关于“家贼从宽”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但是,即便恋人事实上共同生活在一起,只要尚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家庭,不适用婚姻共同财产这一法律概念。恋人并不适用该条款。另外,同居关系期间,双方一般生活用品与银行卡存款、支付平台账户、私人钱款等不同,不属于对方可自由处分的范围。只要双方财产没有明显意义上的混同,即使双方是情侣关系,在未告知对方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对方的财物,仍然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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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在近日承办了一起关于恋人间盗窃的案件。谷某与刘某系一对同性两人,二人经朋友介绍相识,后确认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都在彼此的手机上留下了指纹密码,方便可以随时打开对方手机。不久,谷某的多张信用卡到期,因迟迟还不上欠款,被列入了失信人黑名单。迫于还款压力,谷某借助可以随时打开刘某支付宝账户的便利条件,趁刘某不注意,将刘某的支付宝账户与自己的手机号码关联,再利用其支付宝花呗借款,转至自己账户,用偷转来的钱款偿还信用卡欠款。一段时间后,刘某发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有几笔大额转账至谷某账户,累计高达17万元,而自己并不知情。询问谷某后,谷某表示自己经济紧张,会在几天后还款。但是,过了一段时间,谷某并未按期归还偷转的钱款,还再次从刘某的账户转钱。刘某立即报案,谷某以涉嫌盗窃罪被立案侦查。

    依据上海市有关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盗窃数额在3至30万之间的,量刑幅度为3年至10年。我所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联系家属帮助退赃退赔,全力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同时出具法律意见,和承办法官积极沟通,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减轻,最终为其在量刑幅度内争取到了3年的最低刑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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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申小建议-谈钱不伤感情

 

  情侣之间应该尽量做到彼此尊重,在使用对方的支付平台账号或钱款之前应当及时予以告知,进行沟通。同时,尽管双方感情再好,在没有建立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之前,尽量妥善保管好手机密码与支付密码。毕竟,谈钱不伤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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