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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申视点 | 新冠肺炎期间法律解答(一)劳动争议篇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亟需解决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群众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笔者作为常年投身一线的法律服务者现根据劳动相关法规(包括最新出台的各类文件),结合以往相同领域案件处理经验就大家普遍关注的几点劳动法律问题进行简略探讨。
 
一、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存续及工资支付问题:
1、疫情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或被隔离期间工资怎样支付?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即处于各类疫情“隔离期”的员工,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医疗期: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是否需要支付?
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及政府要求延迟复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3、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且依法可以终止的,企业可依法通知员工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并支付相关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等待遇。但劳动合同到期时,员工处于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被采取隔离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关系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且上述期间,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笔者建议: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中止劳动合同、待岗、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努力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二、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以及工伤待遇问题:
1、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确定了工伤认定适用对象范围: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除此以外,即便是医护人员,如果从事的不是疫情的防治工作而被感染,一般也不属于工伤的范围。
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是指能够参与疫情管理、履行职责的直接相关人员。一般来说,除了医生和护士,相关人员包括在医院一线的护工、在医院参与一线防治的一些辅助人员、以及其他普通行业从事疫情防治管理的直接工作人员。
2、非医护相关职业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除了医护及相关人员之外,其他工作人员例如清洁工、列车员、快递员等如果不是在从事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而是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过程中被感染时,从目前出台的法律文件看,尚难以构成工伤。 
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没有法律依据,上述文件针对的只是医护及相关人员,不能在没有相关依据的前提下进行扩大解释,擅自推广适用职业和工作性质。另一方面实践中很难判断是否在工作当中感染了新冠肺炎,也许是在生活中、上班途中感染,而且该病前期多数人无明显反应,其潜伏期较长,因此很难认定员工是如何感染的。如果将新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可能会造成工伤保险基金的损失。
3、《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出台仅是基于对医护相关人员的保障而临时“创法”还是“有法可依”?
笔者认为上述文件的出台正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当前疫情实际情况所应用而生。将因履行疫情防护工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认定为工伤不仅仅是出于对一线医务相关人员的保障,也是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受伤视为工伤的规定和立法原则的,完全有法可依。
此外,相较于其他普通职业工作人员在履行本职工作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该条款的规定,也不符合其他工伤认定条款的规定,难以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 患职业病的;(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感染新冠肺炎认定工伤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员工被认定工伤后,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构成伤残的,还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工亡保险待遇具体计算标准是什么?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6、如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能否获得工伤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笔者建议:不论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企业和职工都应该做好防范措施,避免感染。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企业可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办公完成工作任务。
在这场疫情里,不论是否感染,我们都在这场灾难里了。只有员工和企业上下一心、齐心协力,员工生活才能有保障、企业发展才可能持续。没有员工,企业没有办法生产经营。没有企业,员工没有就业岗位。和谐劳动关系,共克时艰,唇亡齿寒,荣辱与共。抗击疫情仍在继续,同舟共济、共度时艰,我们定能战胜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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