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contents 曾经这些问题疫苗案件都是怎么判的?-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

曾经这些问题疫苗案件都是怎么判的?

曾经这些问题疫苗案件都是怎么判的?

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

因接种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生产企业应予以补偿——美国默克公司、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与石舒扬、北京市华生医药生物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美罗医药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14)晋民终字第152号

来源:法信精选



【本案要旨】患者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综合考虑受种者的损害后果、医疗费开支及其他合理开支、今后治疗的费用,及生产企业的承受能力,由疫苗生产企业应对受种者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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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疫苗的医疗机构应对接种患者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周安才、罗运姣与广东省乐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2013)民提字第13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要旨】承担特定疾病防治的医疗机构为患者接种疫苗,二者构成医疗服务合同。该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依正规渠道采购疫苗,亦未能说明疫苗来源途径的,按假药论处,应对其过错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本案是因预防接种免疫失败导致患者死亡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本案应当定性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疾控中心坪石门诊部给周永斌注射的狂犬疫苗的来源;疾控中心应承担过错责任的比例。

第一,关于疾控中心坪石门诊部给周永斌注射的狂犬疫苗的来源。广东省疾病控制中心、广东省卫生监督所经调查认为,该疫苗不属于其省、市、县逐级供应的疫苗。说明疾控中心给周永斌使用的疫苗不是来源于正规渠道,应按假药论处。此外,从狂犬病的发病规律看,被狂犬咬伤后,即使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措施,也并非一定发病。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以其他注射疫苗的人未发生死亡的事实推定疫苗不存在问题,缺乏科学依据。

第二,关于疾控中心应承担过错责任的比例。本案中,对于周永斌的死亡,疾控中心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过错,疫苗已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按假药论处;在治疗方法上其未按规定用药,未备有血清,使周永斌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仅以疾控中心通知不到位和未按规程注射疫苗为由,认定疾控中心承担50%的责任,显属不当,应予纠正。疾控中心作为防治狂犬病的机构,对其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酌定疾控中心承担90%的责任。鉴于儿子周永斌的死亡给其父母造成较大的精神痛苦,酌定疾控中心给付其父母精神抚慰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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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接种流感疫苗致残应给予补偿——陈玉敏诉赛诺菲巴斯德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号:[2007]一中民终字第305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要旨】因注射流感疫苗出现异常反应给接种人造成损失的,疫苗生产企业虽并无过错,但依据公平原则,也可分担接种人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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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疫苗致病赔偿适用盖然性因果关系——张某诉开县和谦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309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案要旨】接种疫苗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预防措施,但存在因接种疫苗引起异常反应致病的风险,理论上难以排除偶合事件,因果关系的判断应适用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

【法院评论】本案争议焦点为:接种疫苗与致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1.接种疫苗与致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

疫苗是免疫原,用含有减毒或死(灭活)的致病细胞悬液注入人体后,刺激免疫系统产生特异性的抗体,抵御特定的病原体,从而预防相应的疾病。因此疫苗在防治的同时,也可能令个别人体致病,疫苗本身不是百分百安全。疫苗致病的原因复杂,疫苗的制备、运输、储存、接种等环节都可能造成不良反应,也有可能是同时发生但并无关联的偶合事件。区分偶合事件和真的反应通常要求规范的科学调查,判断疫苗与不良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难题,明确肯定疫苗是否造成某一不良反应的结论极为罕见。

传统因果关系理论要求证明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内在的、直接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在疫苗致病案件中根据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很可能陷入科学争论而无法使受害人的请求得到救济,宜采用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对传统因果关系进行校正。该学说认为,受害人只需证明侵害行为引起的损害可能性(盖然)达到一定程度,即可推定因果关系存在;或证明如果没有该行为,就不会发生该结果的盖然性,便可推定因果关系。

2.接种疫苗致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桐接种的腮腺炎疫苗本身是一种活疫苗,有可能在机体功能低下的时候成为条件致病菌引起腮腺炎。重庆法医学会鉴定认为,张桐的接种时间、症状能够推断出张桐是因为接种腮腺炎疫苗而感染了腮腺炎,偶合事件的概率极小,根据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可证明接种疫苗与听力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接种前已进行规范检查,但是并不能完全避免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接种疫苗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另外张桐感染腮腺炎后未能在第一时间确诊治疗,延误了查找病因的最佳时机,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接种疫苗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而采取的公共卫生安全措施,带有国家强制性,具有公益属性,疫苗接种引起不良反应损害后果的风险应该由国家财政负担,以给受害人充分的赔偿,应建立专门的疫苗不良反应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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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于医学发展水平,不能确定接种疫苗不当与致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出于公平原则,医院应适当补偿——童童诉北京市大兴区旧宫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要旨】受限于医学发展水平,无法准确得出疫苗接种与致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但考虑公平因素,医院应给付患者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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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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