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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刑事审判的释法功能以及背后应有的社会作用

润申视点 | 从“张母案”解读刑事审判的释法功能以及背后应有的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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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5日(农历大年三十)中午12时许,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新集镇王坪村发生一起杀人案,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已于2月17日7时45分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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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网友谈及的“杀人偿命”、“为母复仇”等观点暂且搁置不谈,对网络上因“张扣扣杀人案”衍生出的各类信息,如当年打死张母的其实是王家次子王富军,因为王正军未满十八岁,所以让其顶包。王家长子当年就是乡长,通过关系干预司法,于是轻判了王正军,等类似舆论的真实性也暂且不论。 仅对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致死)汪秀萍一案(下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意义进行分析,提出一些个人主观的法律意见。

张扣扣大年三十杀死王家三人惨案的发生,追本溯源还始于22年前王正军故意伤害张母汪秀萍致其死亡一案。据南郑县法院判决书显示,张扣扣的母亲汪秀萍因对王家有积怨,在1996年8月27日路过王家时,因琐事与邻居王正军、王富军(王自新次子)发生争吵并产生扭打。曾手持扁铁击打王正军左额部及左脸部,王正军于是从路边捡起一根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其重伤后死亡。

判决书中阐明,由于本案存在嫌疑人王正军行凶时未满18周岁,本人坦白认罪,其父代为支付死者丧葬费用,且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有一定过错等从轻处罚情节,故最后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王正军7年有期徒刑。关于民事赔偿部分,鉴于被告人王正军是在校学生,又未成年,且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全额赔偿,故酌情予以赔偿,判决由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元。除已支付的丧葬费外,其余1500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根据1979年《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是本罪的法定最低刑。从判决书中提及的案件情况看,法院考虑到被告人未成年,有坦白情节,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存有一定过错等予以从轻处罚,对王正军判处本罪最低法定刑7年有期徒刑,并不违反1979年的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结果于法有据,谈不上枉法裁判。

但是这样一份就法院、法学界人士、法律工作者角度而言,都谈不上枉法裁判的判决书,却猝不及防的导致了除夕夜的血腥惨剧,三条生命就此结束,一人因此身陷囹圄。让我们不禁思考,刑事审判的意义是什么?除了惩罚犯罪以外,背后还应该承载哪些作用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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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法

不论何时,释法都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必不可少的作用之一,对于消除当事人疑虑、解开当事人心结、增强法官责任心、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在一场刑事审判后,法官予以书面或者口头解释法律,用通俗的、公众可以接受的语言来诠释法规,解释法院如何作出判决,为何这么判,一定程度上减少乃至避免了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矛盾的激化。“张母案”的审判结果对于南郑县法院而言,或许只是一份普通的刑事判决,因为法院每年要作出成千上万份判决,判完这个案子还有其他的案子需要处理。但是,对于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属而言,一份判决可能影响他们的一生。张扣扣也就因为认为南郑区法院的一纸判决不公,认为法院没有为母亲、为当时年仅十三岁的自己讨回公道,才在此后的二十多年都无法释怀,且怨气越结越深,最终爆发。

事实上,案件发生在1996年,因当时经济、科技水平有限,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很难无法做到现在这样尽善尽美。现在许多重大的、在社会引起广泛专注的案件,法院都会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平台公布案件判决情况,向公众解释判决的理由,间接达到缓和或者平息被害人及其家属内心悲愤的目的。



二、填平被害人及其家属内心伤害

众所周知,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加害人想要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谅解其实是很困难的。将心比心,如果你自己或者身边的亲人遭遇了类似伤害,你会选择谅解吗?

刑事审判的意义除了①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③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以外,还有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维护程序的正当性,保障被告人不受错误的刑事追究等等目的。但是除了这些《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立法目的以及法条中蕴含的意义外,一场刑事判决应该隐含着其他意义,比如缓和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内心悲愤、激烈情绪,使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判决后,对事件能够逐渐释怀,继续自己的生活。而非像张扣扣那样,一直被往事折磨,不仅没有释怀,反而因为判决对王家的怨恨越积越深,最终选择了法外报私仇。

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体系,往往是以被告人权利为中心设计的,这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避免无辜之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让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审批。从程序法的角度是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为先,但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还应当考虑被害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除了使因犯罪受损的社会关系尽快修复,减少社会危害性,还应当注重被害人及其家属权益的保护。

深入探讨,“张母案”的被害人除汪秀萍本人外,还有其年仅13岁的儿子张扣扣,以及其他家属。一份刑事判决生效后,被害人的家属可能会对判决结果产生质疑、存有抵触情绪,但是经过多年以后,多会渐渐释然,毕竟死者已矣,生者如斯。“张母案”的判决或许一定程度上保护和修复了被王正军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但是并没有救济被害人家属的精神权利,没有缓和被害人家属因为王正军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悲愤情绪,也没有填平家属因凶手痛下狠手无辜丧失至亲而受到的伤害。一场判决不能仅仅为满足司法需要而存在,还应该同时权衡多方法益,担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起码在“张母案”的判决中无论是量刑结果还是民事赔偿情况,都没有达到缓和被害人家属内心悲愤的效果,这是刑事审判的两难之处。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8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仅仅通过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和简单的人身损害赔偿并不能让被害人家属的精神损害得到救济,就此缺陷而言本条规定尚存立法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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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分止争,平息舆论

“张母案”发生于1996年,当时科技发展远不及现在,在网络无孔不入的今天,无论是信息流动速度还是信息传播方式都发生了巨大改变,张扣扣案一夜之间就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讨论,各类媒体纷纷报道,传播速度之快,影响范围之广,与96年相比有天壤之别。舆论的作用究竟是监督刑事审判,还是干扰依法判决?

一场判决的作用除了平息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秩序外,更重要的是定“分”止争,是确定“名分”而不仅是平定纠纷。根据王正军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定罪量刑,才是平息舆论纷争的最佳途径。

从“赞美”到“批判”,舆论的反转、媒体的报道、公众的各种议论,都无法掩盖张扣扣案是一场彻头彻尾的悲剧。冤冤相报何时了,在现代文明社会,绝不允许法外私刑的存在。而司法审判最重要的作用之一,便是定分止争,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遵守正当程序,权衡多方法益,审慎考量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终结暴力的恶性循环。

张扣扣案现在还处于侦查阶段,作为普通的公民,我们应该静候案件的官方消息及其判决结果,对案件有了清晰的认识后再作评论,而不是简单的肯定私刑的正当性,为暴力喝彩叫好。

张扣扣案的出现,为社会敲响警钟,突出了我国刑事审判方面存在的漏洞。从“张母案”的判决,我们看到了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以及判决后还肩负着释法的职责;看到了被害者及其家属的援助救助制度的不完善,尤其是未成年人(无论是加害者还是受害者)保护方面,要重点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加强心理疏导工作,安抚未成年人的内心创伤,避免张扣扣案的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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