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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的风险与防范

夫妻债务的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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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少子化现象的出现,传统集体主义家庭观已经式微,个人主义在社会文化内逐渐滋长,私法自治精神渐趋增强,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来探究“夫妻债务的风险与防范”这一课题。



 

夫妻团体与夫妻债务

夫妻团体以情感和伦理为基础,双方表现的是全方位的人格投入,夫妻之间属于情感的、不可计算性的结合其关系。

法人、合伙等“经济团体”以工具理性为基础,其成员只是投入了与经营事项相关的人格,成员之间的关系属于理性的、可计算性的结合,其相互关系可以取代。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少子化现象的出现,传统集体主义家庭观已经式微,个人主义在社会文化内逐渐滋长,私法自治精神渐趋增强。

依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以夫妻共同生活”作为界分夫或妻的个人债务与夫妻团体债务的标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将夫妻团体作为整体的“捆绑主义”思维,明显与现代社会人格独立的精神相悖,因此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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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解释”共同债务的认定

“2018年新解释”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债共签);

2.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日常家事代理权),由债务人举证

3.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由债权人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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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债共签的风险与防范



对策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此,对于已经成年的债务人,尤其提供已婚的证明财产,并由其配偶共债共签。

对策2: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权、保证。

 

日常家事代理权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即日常家事代理权,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最为必要和基本的部分或事项。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具有适当性。



 

超越日常家庭代理权的夫妻共同生活

1.债务应当是有偿的;2.债务应当具有正当性;3.债权人证明借款的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举债方配偶可以提出抗辩,并由债权人承担相应的风险。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为取得、管理、保有共同财产所负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在经营企业之中,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或参与经营的实际,若是举债方将借款投资或者用于公司或合伙企业,举债方配偶应当对此知晓负债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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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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