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contents 公益诉讼华政学生起诉医院,能否每年为民众挽回5亿元?-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

公益诉讼华政学生起诉医院,能否每年为民众挽回5亿元?

公益诉讼 | 华政学生起诉医院,能否每年为民众挽回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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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华东政法大学的明同学不慎被猫挠伤,遂前往医院治疗,在支付了3元挂号费14元诊疗费共计17元之后,明同学进入犬伤处置门诊。医生开具标明五次注射日期的注射单,告知明同学只需在指定日期来犬伤门诊接种相应针次即可。

此后,明同学发现每次持注射单前往犬伤门诊接受疫苗接种时,都需要缴纳挂号费3元和诊疗费14元。然而之后4次医生均未提供相应的诊疗服务,明同学仅需进入注射间由护士完成疫苗注射(药费与注射费已另行支付)。

明同学深感疑惑,既然医生在除第一次外的分次注射过程中均未做出诊疗行为,为何医院要重复征收的挂号费和诊疗费?明同学希望医院返还费用,在与医院沟通未果后,明同学前往医院所在地的管辖法院起诉医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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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医院重复收费是否合理?

首先,医院收取费用却未提供服务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医院为患者提供有偿医疗服务是一种经营行为,医院与患者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62条第2款:“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及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医院实际上没有履行双方医疗服务合同的义务,没有收取诊疗费的依据,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返还费用。

其次,由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联合发布的2014年以及2017年两版《上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汇编》中均明文规定“在同一医院实施一次诊断多次治疗的项目,如换药、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及输液、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化疗等每疗程内收取一次诊查费”。狂犬疫苗注射实质上是一个一次诊断多次注射的过程,医院在一个疗程内重复收取挂号费、诊疗费是一种不合理的重复收费行为。



该案例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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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例中,原告明同学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是适格当事人;第二项中,该医院作为合同的另一当事人,为明确的被告;同时,明同学以医院未提供诊疗服务为由请求医院返还重复收取的费用,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符合第三项的要求;而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被告所在地法院是管辖法院。本案符合起诉的各项条件,虽然诉讼标的物金额较小,但是诉权是一项不可被剥夺的权利,依据《民事诉讼法》123条,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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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政法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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