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contents 陕西高院:裁定同意米脂故意杀人案死刑判决(死刑复核程序)-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

陕西高院:裁定同意米脂故意杀人案死刑判决(死刑复核程序)

陕西高院:裁定同意米脂故意杀人案死刑判决(死刑复核程序)

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

陕西高院8月2日消息,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发生的“4.27”赵泽伟故意杀人案件,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泽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7月24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报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已复核终结。

img1

死刑复核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来源:陕西高院

文章与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核实后做删除处理。   

img2


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    润申资讯    陕西高院:裁定同意米脂故意杀人案死刑判决(死刑复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