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contents 十年生死两茫茫:三鹿前董事长三获减刑,公众何以感到不平?-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

十年生死两茫茫:三鹿前董事长三获减刑,公众何以感到不平?

十年生死两茫茫:三鹿前董事长三获减刑,公众何以感到不平?

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

     还记得,当年的三鹿毒奶粉案吗?

  2009年1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其后,因悔改积极,田文华分别于2011年、2014年获得两次减刑。

  而就在最近,法制晚报记者发现,在2016年年底,田文华再获减刑,减刑期限为一年半。不过在此前,媒体并未有过相关报道。这一消息的发布,也引来许多网友的疑窦丛生。

  为什么公众为之愤懑不平?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他们的普遍预期与减刑现实相距甚远。当年的三鹿毒奶粉案,涉及婴幼儿累计39965人,死亡4人,在国内外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是以,在“善后处理”上也是雷霆万钧,涉嫌制造和销售含三聚氰胺的奶农张玉军、高俊杰及耿金平三人被判处死刑,包括田文华在内的三鹿集团高层管理人员,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等重刑。

  在公众的印象中,所谓无期徒刑,其实与“把牢底坐穿”差不多,这也是为非作恶者应为自己严重罪行付出的代价。但让他们始料未及的是,仅过了9年多的时间,作为主要责任人员的田文华,竟然获得了三次减刑,从现在开始计算,只需要再过8年左右便能出狱。

  其实,从法庭审理看,对田文华的减刑过程,算得上有法可依。如田文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多次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理应被视为“有悔改表现”,根据《刑法》和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在法定幅度内获得减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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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三鹿集团曾是中国知名乳品企业。2008年,三鹿集团因奶粉中掺加三聚氰胺事件引爆全国奶粉质量安全危机。2008年12月31日,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等4名企业高管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出,三鹿集团在明知其婴幼儿系列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并未停止奶粉的生产、销售。被告人田文华等企业高管分别对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液态奶制品负有直接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文华当庭承认指控属实。

2009年1月22日,石家庄市中院对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中的数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多万元;王玉良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杭志奇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吴聚生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此后田文华曾提起上诉,2009年3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三鹿系列刑事案件作出二审裁定,田文华被维持原判。



第一次:2011年从无期改判十九年

(2011)冀刑执字第1379号裁定书显示,罪犯田文华,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8)石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于2009年3月15日以(2009)冀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宣判后即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三次,2010年度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河北省高院认为,罪犯田文华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田文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30年11月3日止)。



第二次:2014年获减刑一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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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2016年获减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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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是,田文华不是普通的服刑人员,她所涉及的是一起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回看减刑过程,尽管遵循了法定程序,由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当地法院立案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还有涉事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颇为关键”的信息,究竟有多少公众知情?这也就留下了诸多猜疑空间。如果伴随着减刑过程,及时广而告之,让公众知晓动态,恐怕能更好地缓解民众的焦虑心态。

  其实,人们担忧的更深处,也是对奶粉、药品等生活必需品安全的公共关切。田文华三度减刑消息甫出,就有网友提出,三次减刑,有问问受害者的意思吗?

  这也折射出,个案持续关注中的民生焦虑,并没有随着一份判决的作出而烟消云散。

  对于司法机关,固然要秉持公平公正,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让法律监督与公众监督形成捍卫正义的强大合力。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2018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来源:沸腾 法制晚报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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